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答案,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答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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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看?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一个完整的教育一定包括惩戒。

中国古代惩戒教育的典范就是戒尺。私塾老师对于调皮,或者不完成作业的学生就用戒尺打手心。

当然,也有一些文明的做法,就是对学生的批评和训诫。鲁迅小的时候上学迟到,寿镜吾先生批评了鲁迅。鲁迅就在自己的课桌上写上了一个“早”字事解自己,提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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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我们上学,老师把学生分成三类:一类人不打不骂自成人,爱类人,打打骂骂就成人;三类人,打骂不成人。

像鲁迅这样自觉的学生,就是一类人。这类人还是比较少的,绝大部分学生需要通过惩戒来提醒他,警戒他。所以说,必要的惩戒是必须的!

但是因为许多家长护犊情深,对教师惩戒自家孩子不满,于是上告、殴打、侮辱老师,弄的老师人人自危,胆战心惊,不感越雷池一步,对待学生,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导致惩戒教育成了一大社会问题,引发广泛的关注。

河北出台的《学校安全条例》,明确教师的惩戒权,这是法制的进步,还是教育的无奈,令人慨叹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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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积弊难返,省教育厅出台的这一纸政令就能够赋予教师的惩戒权呢?我看未必。教师的惩戒权源自部分家长的胡搅蛮缠,无理取闹,应当从家长的角度制定规矩,严禁校闹,这样才能够确保教师惩戒权的实施。

《条例》真的明确教师有哪些惩戒权了吗?现在,作为教师,你知道怎么惩戒了吗?

我仔细阅读了河北省2019年9月28日的《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是学校门口摆摊设点、校园欺凌、明厨亮灶的问题。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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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教师惩戒权的事情仅仅只是一小段文字,一笔带过而已!请看下图:

大家仔细分析分析看,里面说了一些什么内容。对于学生“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就这几句话,大家看懂了吗?

我从中并没有看出来:

既然是这样的话,作为教师,那是很难把握具体的情况而实行惩戒措施的。

要知道,学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视其为掌上明珠的父母与爷爷奶奶的保护,同时也有其自我保护的强烈意识。

前不久,某校学生课间休息时,学生之间活动时,手上蹭破了点皮。家长就来到学校要求教师和校长给一个说法,并且,在另一个学生家长愿意给治疗时,还是不依不饶,得寸进尺地要求学校给予一个说法。

就是破了一点点皮,非得要有说法。看看吧,教师们,咱们谁愿意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那些可有可无的,并不是必要的惩戒措施呢?弄不好的话,是不是像戳了马蜂窝?

我能不能说出一些比较消极的话,也就是说,河北省出台的学校安全条例,明确的惩戒权对于老师来说,就是画饼充饥。

大家都读过书都知道,我们的所作所为必须依据以现实情况,我们的现实情况,还有条件让老师去实行教育惩戒权吗?

既然没有的话,这难道就不是空中楼阁吗?画一个大饼给你说来吃,吃饱了使劲吃,但结果您能吃到吗?教育惩戒权,把戒尺还给了老师,老师敢用吗?

有的人会客观的认识到,说上级领导都给你权力了,你为什么不用不用是你的错,不错,的确是给了全利,但是如果用了的话,遭到了投诉,遭到了举报,谁来保护谁来维持,谁来说句正义话。

我想没有吧,如果没有的话,前面说的那些还有什么用呢?放屁都有响声,恐怕这个连个臭味都没有。

问题中的关键不是在于通过立法的手段,来让老师严格管理学生,而是整个社会认知,有标准才可以,在这一点上,法律是苍白的。

所以我觉得没有用。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有些教师欢欣鼓舞,认为教师终于有了惩戒权,可以对于不顺心的学生“大开杀戒”,并且不再担心因为学生和家长的不满而惨遭投诉,使自己被处分,一句话:收拾了学生,再也不用担心自己受到处罚,因为有条例已经规定了。

看起来,《学校安全条例》真的是挺提气的!

但我认为,大家对于这个条例有一些过度解读,对当中所规定的惩戒权也根本存在误解!

学校安全条例,分成几大部分,对于学校安全职责的划分,学校周边安全环境的管控,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做了规定,共七章,六十九条。

《条例》提出,学生安全意识、防范能力以及心理健康是当前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加强对学校安全的宣传教育,加强学生生命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进行相关知识的普及。在食品安全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校园内外的食品经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安全检查内容,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来源、采购和加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条例》呈现专章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了学校欺凌、暴力防范与处理机制;将学校安全范畴扩展至校内及周边;建立了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机制;规范学校在安全事故中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七大亮点。

这些内容比较笼统,对于学校安全有一个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其中当学校存在欺凌,暴力等恶劣事件发生的时候,威胁学校安全的时候,学校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采取强力平息而不用承担责任。

比如,当一个学生疯狂殴打他人且不听劝阻学校是可以采取措施,将这位暴力学生强行分开,并且惩罚他,不承担责任。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但绝对不是因此赋予了老师惩戒权。

继广东省之后,河北“学校安全条例”也出台了,以后,会有更多的省市出台学校安全条例。有人欢呼,教师惩戒权来了,教育惩戒可以实施了。但笔者一点也不看好,当我们看这两个省的“条例”时,只能望“条例”兴叹,教师还是不知道该怎么做,还是不知道怎么做才是惩戒!

可以说,这些“条例”只是再次明确教师惩戒权,跟顶层下发的文件精神是一致的,但是,我们现在不需要多次明确,需要的是细则,细则,细则!

没有细则,都是空谈,不管下发多少文件也没用。惩戒权已经明确了,不需要一个省市一个省市去明确。再明确,教师也不敢接!

看了这样的条例之后,作为一名教师,我想问一下:罚站五分钟属于惩戒还是体罚,罚站三小时,是惩戒还是体罚?教师罚抄作业3遍是不是变相体罚,罚抄100遍呢?等等这样的问题,从条例中能找到答案吗?完全找不到。大而化之的东西,教师没办法操作,家长也不知道是否违规,没有任何操作性可言!

比如这样一句规定:

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惩戒措施。

这句话有用吗?一点用处都没有,都是早就说过的话,更是一直都没有任何作用的话。现在需要的,是给惩戒和体罚行为一个明确的界定,什么样的行为是体罚,什么样的是变相体罚,什么样的属于惩戒。让老师知道,学生知道,家长知道。这才是最需要的东西,但是,现在出台的这些,都不是!

教育部早就宣布拟定实施细则,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出台。现在还是政策空白期,教师还是无所适从,还是请教育部的细则早日出台吧,地方上跟着出台实施方案就可以了,现在出台的这些,不能解决多少问题。

广东省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大家怎么看?

广东省提出:学校和老师依法可以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措施。其实这是纸上谈兵,国家教育部没有正式下达文件,让老师拥有惩戒权,、谁能顶风破浪去逐潐,除非你不想干了。七十年代我们读书不认真,老师骂和打,有几个同学敢于老师对抗,心里不服气上课时还得守纪律,不然的话老师告诉家长自己还得挨打挨骂!

如今国家只有出台新的法规:同学在校犯了错,老师有权惩罚(在不过份的前提下),要是学生出现了逃课逃学或轻生的情况。家长会无理起闹,找学校和班主任的麻烦,政府部门就得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力,坚决抵制熊家长的不切实际的要求和对教师的攻击,这样才能使国家的教育事业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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