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属于会计部门规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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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属于金融企业吗?应该纳入金融企业进行监管吗?

王叔:是这样的,我们有笔银行贷款到期。银行答应续贷。但之前的公证书里没有委托这项内容,所以需要重新办一个用于银行贷款的公证书。公安那边如何联系的是裴总在安排,要办这个公证确实是为了银行贷款。P2P就是诈骗公司!群众千万别投?以投小心血本无归!

P2P按照目前的监管意见属于信息中介服务,主要负责撮合贷款人和投资人的需求撮合,并从中赚钱信息中介费用。同时,P2P平台也相应承担对贷款人的资质审核,风险把控以及贷后管理。严格意义讲P2P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但由于强金融属性,目前的主要监管部门是银保监会,协管部门是地方金融局。

目前P2P各平台在合规备案进程中,一旦牌照落实,参展西方的经验,最终可能其身份向互联网银行转变也有很大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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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也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P2P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P2P平台是充当一个中介的角色。

P2P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监管。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在央行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中指出,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明确归由银监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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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意味着P2P行业正式被划归金融行业,并接受金融行业相关机构监管。意见中,明确了“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责,即: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从中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是明确归由银监会进行监管。

p2p平台不是金融企业,是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交易的平台,是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平台;不是纳入金融企业监管,而是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银保监会的普惠金融部制定监管规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这个模式的三方协调管理。p2p平台在中国发展了11年,风雨兼程到现在来之不易,尽管在发展中出现过这样那样甚至是‘暴雷’的问题,但已是普惠金融发展的一个渠道,同时,已得到央行的正面肯定、确定了是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目前正在进行整治,对合格的平台进行备案,我们相信,p2p平台会继续为普惠金融发展提供更好的信息中介服务。

P2P平台不属于金融企业,P2P业务应该纳入金融监管。具体原因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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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金融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金融企业,要看它有没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这里的金融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以前的银监会和保监会)、证监会,以及省一级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举几个例子,银行有银监会发的金融许可证;证券公司有证监会发的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公司有人民银行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有省一级金融监管部门(之前一般叫省金融办)发的经营许可证,这几类企业都是金融企业。P2P平台没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所以说不属于金融企业。

2,中国刚出现P2P和互联网金融时,关于互联网金融是不是金融,需不需要金融监管还存在争论。这些争论也让P2P监管严重滞后,最终酿成了大祸。当然,监管滞后也跟当时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有关系,一开始P2P监管职责不明确,由谁监管都不清楚,结果是谁都不管,P2P行业野蛮生长,乱象丛生。

现在,这些都明确了。一是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二是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核心,一委一行两会构成的新金融监管体制更加完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不再会出现以前那种,出了一个新的金融业态,谁都不管的情况;三是明确了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P2P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所以说P2P业务应该,也肯定会纳入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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