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有权终止拆迁协议吗?
哪个行政主体签的,该行政主体才有权废止《协议》。但该《协议》既有民事诉讼法管辖,需要赔偿,则行政相对人可依《民事诉讼法》起诉!同时,该协议又受《行政诉讼法》管辖,但拆迁协议,行政单位有优益权,只要有充分理由,也可以撤销《协议》,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也可以依《行政诉讼法》起诉!当然,也可以依《行政诉讼法》起诉后,附带民事赔偿,法院会依《行政诉讼法》一并审理。但行政相对人千万要注意,别超过诉讼时效期。
谁有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关于谁有权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个问题,需要一分为二的分析。
首先,在被拆迁方。
根据常理,能有权处置房屋的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拆迁补偿便应直接补偿给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因此,能有权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自然也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在被拆迁人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亲属代签,比如老人或未成年的孩子,有的甚至直接由村委会代签,结果会直接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利益,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是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程序来诉求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的。当然,在实际的诉讼中,因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法院不太可能撤销合同,但是往往会通过其他形式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所以说,针对补偿协议被代签这样的案件,通过复议、诉讼起诉合同或是协议无效并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通过这样的手段获得谈判的主动权,今儿争取补偿利益。
其次,在拆迁方。
根据征收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能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自然,也就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但是,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出现了由村集体、村委会来与被拆迁人签字协商的情况。像这样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比如被拆迁人说我的补偿太低了,当初村委会说的可不是这么点补偿,要求提高的时候,拆迁方就会以并不是由有权机关作出的承诺为由,不支持被拆迁人的诉求。这样的话,被拆迁的人利益就会受到很大的侵害。
在事实上,由政府盖公章、签字的补偿协议确实也不多,毕竟政府并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来同每一个被拆迁人进行协议的签订。于是,政府便会将部分权力委托给其他单位实施。也就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村委会与被拆迁人的签字盖章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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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拆迁协议中当事人是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但是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的表现形式多样,今天我们就分析一下,亲属是否可以代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情形一、事先已经获得了被拆迁方同意的情形下,并出具了书面的授权委托书,那亲属与拆迁方或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这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被拆迁方(房屋所有权人)来说是合法有效的,被拆迁方(房屋所有权人)应受到这份协议的约束。
情形二、在没有获得被拆迁方(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代被拆迁方本人签字,那么这份协议对被拆迁人本人来说,被拆迁人本人不一定受这份协议的约束,该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为《合同法》规定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不追认,则这份协议对被拆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拆迁人本人可以要求与拆迁方或房屋征收部门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答你的疑惑,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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