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教学反思,年月日教学反思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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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分贝筹“同一天生日”活动里要帮助的孩子照片相同,生日却不一样,真的是在消费大家的爱心吗?

99随便语:勿以善小而不为,我们对做慈善者应当宽容,不应苛求。

分贝筹,由社会企业“零分贝”和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联合推出的微信公众号应用产品。其目的在于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资助6-14岁的在读贫困学生,更好地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和生活。

12月23日,爱心活动“分贝筹”在网上刷屏,该活动又称为“一元助TA改变命运”,用户进入活动页面并选择自己的生日后,会出现一名生日日期相同的贫困儿童,并可为其捐赠一块钱。

年月日教学反思,年月日教学反思简短-第1张图片-星梦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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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显然,这一次的“分贝筹”活动出现了一些资料错误。

▼明显错误资料▼

谢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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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公益机构如何能获得我们的信任?

我们如何能相信你能将筹集的善款真实不缺的送达到需要的人手中?

我看到的更多的是分贝筹的作秀,简直刷新了道德的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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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出现大量简单的数据错误不说,还赤裸裸地用小孩举着牌子对着镜头(并不愉快),将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姑且算他是真的)公之于众,看不出对这些孩子的尊重和保护,有什么不能用文字表达的么?为了募集捐款就可以不要下限了么?

我们不反馈公益,我们也不反对公益的时候增加一些煽情的内容。但我们非常恶心通过出卖孩子的信息来博取同情来获取捐款,你们这样和那些在火车站乞讨的骗子又有何区别。

原谅我在这件事情上的激动

请珍惜大家的善心,不要再让善心被冰冻!

请有关部门行动起来,保护大家的善心,让我们的善心不再一次次的被欺骗!

网络捐款门槛低,捐款数额自由,已经变成大众最容易接触到的捐款方式。可是,当朋友圈一次次被罗一笑事件到腾讯公益举办的儿童画捐款刷屏后,不知道大众对网络捐款还有多少信心。

这次出事的是分贝筹“一元助TA改变命运”的活动,小朋友手中举着“感谢同一天出生的你”的牌子,下面有简短的自我介绍,很快就点燃了朋友圈中的捐款热情,短短一天时间捐款数额大250万余元。

但很快,该活动就被发现同一个孩子有两个化名及生日,而且竟然出现了2009年2月29日这种不存在的日期。这样的低级错误,令网友们纷纷开始怀疑自己钱款的去向。

人们愿意去捐款,是因为有什么东西触动了内心柔软的一面。罗一笑爸爸声情并茂的文章、自闭症小朋友充满童真的画和这次小朋友举着感谢牌的照片。我们在现实中凭个人的判断力很难分清真假,但是在网上捐款我们可以放心的将它交给公益团队,只要团队最够靠谱,那钱款的取向就没问题。尤其是这类图文并茂的活动,把捐款对象的来历说的很清楚,捐款的去向也是给某个特定的人,公众就会觉得安心,觉得自己的微薄之力到了那个自己捐款的孩子的手里,能改变他一些现状。

面对质疑,分贝筹的人对此称是系统问题,这个回答很难令网友们信服,如今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开始调查,希望实情真的是个乌龙事件吧。不论结果怎样,这次的捐款会再一次引发信用危机,自“郭美美事件”后,社会就按款数及慈善组织捐款额均出现锐减,爱心人士对公益机构的信任度大幅降低,近两年才慢慢好转。在日后,网络捐款将会渐渐成为捐款的重要方式之一,若想公众还能保持良好的心态面对,政府应该尽快出台更规范的审核政策,尤其是要将钱款去向透明化,公众有权清楚自己的捐款到底落入谁手。


关注新闻之后,根据现有的直接证据已让我们普通人产生了公益信任危机,该事件极有可能是骗捐、假公益的行为。

当今网络极度发达,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网上发言、参与公益事业。2016年《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中强调了“指尖公益”行为,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做的公益让越来越多人能够尽自己所能的参与公益事业。就如分贝筹“同一天生日”一样。它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吸引有爱心的公众参与,而且每个人只要求捐一元钱,几乎人人是人人都负担的起的小公益,然后将小公益汇总称为大公益。这种公益方式使得所有人都可以参与公益,自己做公益,使受众群体们都愿意积极参与,毕竟仅一元钱就是做善事。

但是因为互联网信息的特殊性,很多网路慈善活动的法律法规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加上法律的空白,没有明确指引的行为通常就会产生漏洞,或有些人就是借助这种灰色地带打着公益名义,做着诈骗行为。

分贝筹自己在宣传公益时所用照片明明是同一个人确有着数种不同日期的生日,这种低级的错误让人一眼就看得出。显然就是在欺骗想做公益的好心人们,但是不该把公众智商想象的这么低,这让大家以后还怎么敢做公益?如何相信自己做的公益实则被诈骗的人拿去逍遥?

所幸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有规制:《慈善法》中规定,募捐行为不应欺骗公众,应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其中: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分贝筹借助互联网实施捐赠行为,就它宣传中照片相同日期不一样的行为若属实,则属于以欺骗方式诱导他人捐赠行为依法应受处罚,并退还全部筹集的捐款行为。

公益是基于大家的自愿、爱心实施的行为,借公益欺骗捐赠者的行为实在可恨,莫让做爱心变成猜忌和怀疑,期待骗捐者受到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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