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有资金,银行工作人员放款合同,在出现纠纷时,有效吗?有何依据?
题主的意思是向银行贷的钱不是银行自己的钱,而是个人的,但是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是这个意思吧?
签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放款方不是银行。
首先你可以查一下你的贷款是从哪个账户打过来的,是从银行的放款账户还是个人或者其他企业的公户打过来的?
如果你跟银行签订了借贷合同,那么你们双方达成借贷关系,但是银行并没有给你放款,那么借贷合同自然无效。
如果你跟银行签了借贷合同,钱不是通过银行的贷款户打过来的,而是通过个人户或者其他公司公户打过来的,那么你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资金用途标注的是“借款”还是其他什么选项。
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合同中有特别条款约定可以从其他账户转资金给你,也就是说并没有指出唯一的放款账户,那么合同是有约束力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
如果指定了唯一放款账户,但放款资金不是来源于此,那么你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不受借款合同约束。如果放款资金备注“借款”那么你与放款户之间达成借贷关系,如果资金用途没有备注“借款”那么借贷关系不成立。
总结
法院在受理借贷纠纷时,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缺一不可。因此在借贷关系的认定上,对于转账记录的认定非常关键。
所以当下您所要做的是第一、查询资金是由哪个账户打来的,转账备注是什么,第二、合同中有无约定唯一放款账户。
如果转账记录备注“借款”,合同中明确说指定此账户为放款账户或者没有明确指定唯一放款账户,那么借贷关系就是成立的。另外,您在转账凭证上签字按手印的话也是默认您认可放款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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