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的伟大之处在哪?
因为在苏格拉底以前,希腊的哲学主要研究宇宙的本源是什么,世界是由什么构成的等问题,后人称之为“自然哲学”。苏格拉底认为再研究这些问题对拯救国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他曾说:我的朋友不是城外的树木,而是城内的人,正是出于这种对国家和人民命运的关心,苏格拉底开始研究人类本身,即研究人类的伦理问题,如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什么是勇敢,什么是怯懦;什么是诚实,什么是虚伪;什么是智慧,知识是怎样得来的;什么是国家,具有什么品质的人才能治理好国家,治国人才应该如何培养,等等。苏格拉底认为:哲学家的定义应该是热爱智慧的人,而不是有智慧的人,后人称苏格拉底的哲学为“伦理哲学”。他为哲学研究开创了一个新的领域,使哲学“从天上回到了人间”,在哲学史上具有伟大的意义。
苏格拉底穷尽心思,想在伦理问题上求得普遍真理,开始为事物寻求定义。他反对智者们的相对主义,认为“意见”可以有各种各样,“真理”却只能有一个;“意见”可以随各人以及其他条件而变化,“真理”却是永恒的,不变的。在柏拉图早期对话中,讨论的主题几乎都是如何为伦理道德下定义的问题。苏格拉底所追求的,是要求认识“美自身”、“正义自身”,这是美和正义的普遍定义,是真正的知识,也就是柏拉图所说的“美的理念”、“正义的理念”。这是西方哲学史上“理念论”的最初形式。苏格拉底还进一步指出,自然界的因果系列是无穷无尽的,如果哲学只去寻求这种因果,就不可能认识事物的最终原因。他认为事物的最终原因是“善”,这就是事物的目的性。他以目的论代替了对事物因果关系的研究,为以后的哲学开辟了道路。
苏格拉底是西方哲学的伟大先驱,西方社会的伦理观,价值观以及城邦管理制度都是建始于苏格拉底的思哲体系,堪比统治中国社会伦理思想的孔圣人。
苏格拉底是西方社会长夜的明灯。
我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一讲吧。
苏格拉底最重要的观点之一是,无论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是正义的表现,人们应该坚决服从,严格遵守。苏格拉底本能逃狱,但是以自己的行动以身殉法,维护了自身的信仰。
苏格拉底对弟子说明自己不能越狱的两点理由:第一,法律是神圣的,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判决的权威性必须得到尊重。判决公正不公正是人的主观感受,如果人人都以判决不公正为借口而随意地加以否定,判决没有威慑力,那么国家哪里还有什么规矩和秩序可言?第二,他从公民和国家关系的角度来论证守法的必要性。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那么他就和这个国家订立了一个契约。国家制定了法律,使公民能够享受到权利,公民就应该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就是毁约。苏格拉底最后称:“如果我含冤而死,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由于恶人的蓄意。如果我无耻逃亡,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毁伤的不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我的朋友和我的国家。”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苏格拉底之死呢?
现在有人要以“恶法非法”来证明他的迂腐可笑,但是,无论如何,秩序都应当是法律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已生效的法律只要尚未被废除,就应该被严格遵守,这是法治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
“为法律而殉道——苏格拉底之死”,《法律的故事》,蒋用来著,中国法制史2015年3月
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苏格拉底的慎重”,《西窗法雨》,刘星著,法律出版社2022年2月第2版
人们要法律,就是要它带给我们的秩序。至于每一个个案是否公正,见仁见智,主观色彩浓厚。如果人人都以判决不公正来不服从法律,那么法治基础将完全崩塌,最终我们会陷入无秩序当中。认识到这一点,并将生死置之度外,这便是苏格拉底的慎重与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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