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员工,这合法吗?
公司劳动合同岗位是员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明确员工岗位,不能笼统的统一将劳动合同法的岗位写员工,建议先与公司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另《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须包含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通常劳动合同需要清晰填写岗位名称和工作内容。例如: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为仓管员,那么该员工的工作内容应是符合出入库材料存储管理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这样写,认真点来讲,是不规范的,也是不合法的,我们都知道,一般的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工资肯定比生产线上的员工高出不少,在劳动合同上这样写,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实当中,出现这情况,劳动者肯定是不是普通员工,一旦出现劳资纠纷,显示对劳动者不利,在举证过程中,要劳动者拿出不是普通员工的证明,工牌,工资条,录用通知书,员工花名册等可能有岗位注明,但这是个潜在风险,做为劳动者,能注意到这个细节,难能可贵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小条就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写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其实就是对工作岗位的详细补充,比如说你是一个修理工,肯定不能当成普通员工,修理工是属于专业技能性质的,其工资肯定相比较于一般员工工资高,所以碰到这咱情况,劳动者可以跟公司协商,要求更改岗位名称,如果公司不愿意,作为劳动者,这时就要把相关的岗位证明或工作内容留底,也不需要同公司硬抗对着干,以防不需之用。
不管怎么说,现在的劳动者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很多,在面对自身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正确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争取应得利益。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建议可以留存任职的岗位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后期发生纠纷。
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第一,就是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即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家里用钟点工,也可以用口头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上述原则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
劳动合同中岗位笼统填写成员工、职工、职员等,不是违法。是不规范,不认真,但不影响有效部分的履行,有此合同就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对于合同中如有与劳动法规冲突的部分,可通过投诉丶举报等方式,要求给予整改,或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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