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用途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也就是说,房屋租赁既可以提供商业用途,也可以提供居住用途。商业用途,如零售店、商场、文化娱乐(KTV,酒吧等)、饮食和写字楼等等。总而言之,即人们从事一切的经营活动
以下是对于居住用的房租应该注意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
合同必须明确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后房东说这坏了那缺角了就不怕啦,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备条款,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使用。 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体用途,比如说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饭店、歌舞厅等,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证房屋符合某一类用途的要求,对于房屋以外的因素无法保证,并且具体使用用途所要具备的房屋类用途以外的条件是针对使用者的。 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那就可能会被认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承租方能按具体用途使用,会给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责任,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因约定为具体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损失的情况。 虽然租赁双方直接约定具体用途的情况并不常见,但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仍有必要注意在这方面的宣传,尤其是针对出租方,要求在签订合同时用途应与房产证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写具体用途,以维护自身利益。 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上对具体用途作出约定,那么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体用途,比如说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饭店、歌舞厅等,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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