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转让协议成立吗?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此行为合法有效需有五个必备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性质,即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由此可见,这个债权存在显然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切实存在,一是数额清楚。假如转让的数额与实际存在的数额不一致,那肯定会对转让协议产生影响,具体反映在以下方面:
一、转让数额多余实际债权。这实际意味着数额不真实,实际债权没有那么大,因而这种情况债务人也不能认可,协议因此不可能有效。
二、转让数额少于实际债权。这实际等于部分转让,没有全部转让债权,因此转让协议必须修改,改为部分转让协议。
综上,只要转让数额不一致,转让协议必然因为重大瑕疵而影响其有效性,因此在订立债权转让协议时,一定要将协议内容和转让数额审查清楚,避免因为不一致而导致协议无效后果的产生。
个人认识,仅供参考。
协议是否成立在于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双方在标的,数量,价款,交付日期,付款方式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协议则已成立。实际付款金额与协议不一致属于协议的履行问题,与协议是否成立无关。依法成立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逾期付款或者不足额付款均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转让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准确的表述是“债务转移”,而不是“债务转让”。《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债务人可以将合同义务(包括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但是,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能生效。债务转移生效后,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债务转让在民法的专门规定里叫做“债务承担”。即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原债务中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另外,原债务人也不对第三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这部分债务将来无论如何,也与原债务人没有半点关系。
2.债务受让人(第三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
3.被转让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时间,从债务转让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到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为止,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三年。
4.如果该债务有担保人,则原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再对该转让的这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与此同理)
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也就是说对于债权人不同意债务承担的部分债务,债务受让人向债权人履行的,债权人有权拒绝。这和转让债权有区别,转让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只需要将转让债权的事实通知给债务人即可。
以上为何如此?原因很简单,转让债权是使债权的受让人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债务人向谁履行都一样,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前后所处的地位也一样。而债务承担不同,债权人需要考虑债务的受让人的还债能力、资质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因素,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可。
依据合同法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完成债务转让后原先的债务人免于履行债务,新债务人承担债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上有原先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该物权不受影响。保证人提供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的,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债务人不用在承担债务了,简单来说就是不用还钱了。
不过要注意的是,转让债务需要债权人同意,债主不同意的话,转让是无效的。
另外的就是如果有保证人,保证人也要同意,不然对保证人也就不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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