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租赁协议,集体土地租赁协议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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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这与土地承包法冲突怎么办?

1、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这里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利的实现。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2、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3、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确定租赁期限长短时,总是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来确定的。在动产租赁中,租赁期限是比较短的,一般都是临时使用。在房屋租赁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业性租赁是不一样的。一般讲用于居住租赁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长一些,使这种租赁关系相对稳定一些。商业租赁中、在订立合同时房屋的租价比较低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希望将租赁期限订的长一些,租金固定下来;在房屋的租价偏高的时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订得长一些,这样就能保证其得到更多的租金。当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寻找一个公平的交叉点时,法律总是要在利益双方中找出平衡点的。这也是规定最高租赁期限的一个目的。4、20年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因为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取两个办法:一是并不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为之,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约定更新”。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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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最多可签订20年,超过部分无效。而在农村,有的土地承包合同是50年,还有的70年,这些合同是有效的吗?

土地租赁期限,20年合同法,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是否矛盾?

关于我国集体土地承包最长期限是多少年的问题,有以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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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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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是两部不同法律,注意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租赁合同的区别,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有50年、有70年的很正常,但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村集体土地承包到期了,地上附属物怎样处理?

谢邀!承包土地到期,地上附着物怎么办,说说个人观点: 一,承包土地到期,也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到期。这种情况大致两种结果,一是合同顺延,继续履行双方的权力,义务。二是合同络止。 土地所有权属国有,集体,这是权属姓公问题。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例如房屋,林木,棚舍等,在签署合同时,看有无具体约定,有约定依约定处理。无约定,如合同终止,原则有承包人自行所有,或拆除,或变现,则视具体情形处理了。 三,在农村类似情形多见,承包合同期限较长,为方便生产,管理,经营,大多在承包地旁建有一些临时性设施。如棚舍,住房。 由上简述,地上附着物不论什么内容,只要与合同无关,可自行处理了。 近年,本人接触许多农民兄弟,有关附着物,由合约到期,双方时有这方面的扯皮,争议,***。有上***对薄公堂***的。在这给大家建言一句,签约时一一写明,写清,对权利归属务必要计较。 现实中,有不少患“红眼”病的人这些人,见利忘义,背信弃约,故农民朋友谨慎处理好。@千里走乡村 @杨文杰 @郑灿根 @人民日报


村集体土地承包到期了?你这是什么性质的土地?按照二轮土地延包的规定,现在还不到到期的时间呢!二轮土地延包是19***年搞的,农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给农户以后,是要30年不动,期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是要到2028年才满30年。而且上面还有新的第三轮土地延包的指示,在此基础上继续承包三十年不动。

你这应该是农村集体的机动地吧?那你们村子还是不错的,集体还有机动地,农村集体就还有收益,到年底的时候,农民们就可以分红了。

按照你的提问,你承包到了这样的机动地上,上面有地上附属物。请问你这地上附属物是指什么?是栽了树了还是盖了房了?当时候建的时候是合法的吗?如果是合法的配套设施,没有超出面积吗?没有改变用途吗?

你们有没有承包合同?如果有合同,那就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办理就好了,你该移栽的移栽,该拆除的拆除。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按常理讲,村集体的机动地,在以后的续包中应该优先发包给你这个承包人,让你继续经营才对。这是惯例,也是法律法规所提倡的。但如果不能再续包了,你就只能按约定条款办了。

如果你的附属物是不合法的,那么你就失去了一切发言权,你能挪的挪,不能挪的地上的附着物交由村集体处理就好了。你把里边属于个人的东西清理好,能搬动的都拿回家,这就是对你自己最好的保护了。

对此,大家还有什么更好的意见吗?欢迎留言帮助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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