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的自己,不一样的自己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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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车辆与实际拥有人不一致,法院怎样界定?

首先就是看机动绿本登记的车辆属于谁,如果是被执行人名下的就干脆利落直接扣留依法处理了,如果不是那就没办法了,当然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处罚而转让或过户给别人也一样依法扣留依法处理

机动车是按照公安机动车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登记的记录确定的车主所有,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查封期间,车辆是不能过户的。实际拥有人可以代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罚息。把款项缴纳到法院的代管款专户。法院把这笔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后,法院向公安机动车管理部门送达解除查封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动车管理部门签收送达回证后,在机动车管理系统里注销这辆车的查封登记。车辆解封后,实际拥有人可以使用这俩车。

接触过几百件执行案件,也碰到过被执行人典当车辆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此时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方法确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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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最先看的还是机动车登记,即车辆登记在谁名下。如果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就会推定车辆为被执行人所有并对车辆采取查封和扣押措施。一般是找拖车将涉案车辆拖到法院内部的停车场,然后在车门处张贴封条,并写明查封案号和日期。

但是车辆毕竟属于动产,只不过是需要登记的动产,只要是动产所有权就是从交付时起转移。因此,如果有人已经支付了价款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被执行人也已经将车交付给买受人,那么车辆的所有权从交付时就已经转移,也就是说此时法院并不能再执行这辆车,因为这辆车已经不再属于被执行人。

当然声称自己是车辆所有人的买受人也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才可以。比如和登记人的购车协议以及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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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是通过机动车产权登记来确定机动车的所有人,但是如果有证据能够推翻上述登记,那么就以实际情况来确定车辆的所有人。

对法院的执行来说,这个就简单了。法院认定财产归属看证!像房产、车辆这类具有产权登记的财产,财产归属原则上便是按照产权登记来认定。所以从法院执行工作来说,只要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那就是属于被执行人财产,那便是可以执行的财产。若登记在他人名下则属于他人财产,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来说,法院的执行主要是程序性执行,并不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并且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财产可供执行,基本是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来确定,基本不会有其他的调查工作。

所以,若是购买他人车辆,因为没有及时过户导致被法院执行,实际权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若是被执行人转移自己的财产到其他名下,那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来解决。这些要么是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诉讼,要么是另行诉讼来解决。所以这类问题的救济途径及程序还是相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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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实际拥有人要是能证明这车是你通过正当程序花钱买的就不执行,要是证明不了,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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