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吗?
不可以
在这里,我们需要翻阅一下《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这条规定,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提起申请,企业以征收或者征用的方式直接与个人或者集体签订协议是违法的。所以协议认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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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雪
感谢邀请。这个问题答案很简单:不可以。
首先,“征地”这件事专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因此所谓的“建设单位”是没有任何权利进行征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所征收土地面积、性质的不同,征收土地只能分别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除此之外,无论是镇政府、乡政府、村委会、或是所谓的“建设单位”都无权直接进行征地。
其次,建设单位想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只能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对此有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便想使用某些农村土地,也应当首先由国家出面对该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待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行出让或划拨给相关单位使用。
综上,如果问题中提到的“建设单位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这件事是真实存在的话,那么确定无疑一定是违法的。对于权利受损的当事人,建议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切莫拖延导致过了诉讼时效,致使后续无法维权。
希望能帮助到你。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直接和村委会签定征地协议,虽然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村民向所辖村委会承包土地后,对承包的土地具有直接管理权和使用权。所以,土地征收协议只能是村民和所辖村民委员会直接签定,除此以外的签定形式都无效的。
这是一个在土地征收和管理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我来就这个问题和大家作个讨论交流,更多生活息息相关的土地政策法规,请关注“土地观察员”。
建设单位和村委会直接签订征地协议,肯定是不合乎规范的。我们知道,《土地管理法》有个明确规定,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村民建设住宅、开办乡镇企业以及乡镇村公益建设除外。因此说建设单位不能与村委签订用地协议,只能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国有土地,用地还要走招拍挂的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还要得到省或国务院的批准。其中征收涉及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要由国务院批准。
土地征收是有着严格程序和规定的,要由土地部门进行地籍调查、要进行公告并征求意见、要进行征收补偿和征收安置,当然不是由用地单位来完成。
但在实际生活中,是有很多用地单位私自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的情况,这是相关用地单位先行与村委会、村民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再与政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也觉得这样会减少土地征收中矛盾,认可或默许这样的行为,但征地还是要由政府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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