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原告以申请书方式申请证人出庭,法官该如何作出判决?有何依据?
在庭审中,原告书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还涉及不到法官如何判决的问题,法官首先应该确定的是是否批准其申请。
因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程序上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原告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要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天提出来,当事人未以此规定提出申请,是否允许证人出庭作证,就要看法官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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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在明年五月一日就取消了提前十日的要求,但还是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所以,原告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尽量提前做出书面申请。
如果时间不允许,那就要在该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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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那也是在证据被审查后才能知道,如果证人不被允许出庭作证,那么对其审查都来不及,更不会被采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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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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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l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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